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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石  [个人空间]
QQ名  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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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于2008-05-07 15:13

 
几个月后,解小姐觉得公司的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公司答复说:“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们没听说调休单还有经济补偿这回事。”解小姐对这一答复也不满:“调休单是我工作两个月来3次放弃双休日,在单位加班‘积攒’下来的,能自动作废吗?”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解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仲裁支持了解小姐的要求,公司按每天调休为2天工资的价格支付了加班费。  
 
看来,小小的调休单在职工离职时,还有不少难弄的问题。我们还从解小姐与单位的争议说起吧。  
 
解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在休息日安排解小姐工作,理应安排解小姐进行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解小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解小姐进行协商。如果解小姐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解小姐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解小姐3天的工资,因为这3天解小姐虽然没有上班,调休也属于工作期,所以这3天是劳动关系的有效期。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解小姐这样的情况以外,还有许多员工或者由于合同期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中断,造成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过了试用期,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一般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进行补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至于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规定支付150%和300%的加班费,而不能安排补休。 
 
年休假未享受完就离职了,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呢?这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但是,即使用人单位因此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应套用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一般也以一天给予一天工资的补偿。  
 
有些员工在辞职时,提出用自己已有的调休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比如,11月13日提出辞职,因为手里有10天的调休单,是否可以把提前通知期减少10天,是否可以在12月2日就离职呢?  
 
应当了解的是,之所以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让单位有一定的时间对辞职行为作出充分的评估,对辞职职工离职的工作进行必须的交接,以便减少辞职的对本单位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辞职的职工不能用调休单来替代辞职的提前通知时间。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用调休来替代也未尝不可。  
 
与调休替代辞职提前通知期情况差不多的,辞职职工是否可以向单位支付自己1个月的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期呢?  
 
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都有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这是否意味劳动者也可以这样做呢?  
 
不可以这么做。因为这种情况与用人单位对被解除合同职工的提前通知的目的并不相同,单位提前通知职工解除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让劳动者有寻找新工作的时间。如果单位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不会影响被解除合同职工寻找新工作。而劳动者用支付1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期,则完全可以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用调休替代提前通知期,则是周喻打黄盖---打的愿打挨的愿挨了。


        




 三生石上旧精魂 赏月吟风莫要论 惭愧情人远相访 此身虽异性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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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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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布于2008-05-14 12:01

了解啦,谢谢楼主


        


ahhfcn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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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布于2008-05-27 22:31

“你要辞职我们批准,但你提出辞职太突然,我们来不及安排你调休。所以,要么你把调休单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用的调休单就自动作废。”--我觉得这样的回答很仁慈了! 
 
员工提出辞职,一般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在双休日加班的员工进行补休,而不必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解小姐也不能今天提出辞职明天就要走人啊。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本案例不是单位不安排,而是员工拒绝单位安排的调休!


        


3824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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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布于2008-05-30 09:23

员工需要提前30日书面提出申请,否则员工方面是没有多大理由的。


        


JADES  [个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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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布于2008-06-14 11:04

楼主论得相当好。万变不离其宗--“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只是《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有很多理解误区,所以出现好多劳动纠纷,同时也是劳动者法律意识强的表现。


        




路要一步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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