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单据的合并重复物资功能真能有用,既然有这个功能就可以使用,如果为了保持可以追踪的可以不用这个功能,选择合并打印。如果不同部门经常开出申购单,申购单中有部分申购物品相同,在最后采购收货单也不能合并是很不方便的。至于跟踪追查,追查引用单号就可以了。
不错的想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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