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劳动合同签订次数,主要用来识别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需要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此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外,还有劳务合同关系等(依据公司管控不同,可能还有其他关系)。 以我公司为例,除劳动合同关系外,还需要记录“劳务合同、实习合同、退休返聘合同”,当然对于退休人员来说,签订次数无太大意义,但对于实习生来说,若通过实习期考核,正式入职,订立劳动合同后,系统会将“实习合同”累加近签订合同次数中,导致签订合同次数需要再识别。 建议: 人事合同卡片增加复选项:是否记录签订次数(默认勾选,有需要的则手动修改取消) 若采纳本建议,需要调整部分功能的判定公式:1、人事合同卡片-已签订次数;2、人事合同汇总信息列表-签订次数 以上求支持:) PS:不能再合同类型上定义是否记录签订次数,考虑 二次入职的人员,次数重新累计。 |